一、对象和标准:
2007年7月16日起,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当月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申报手续并连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填写《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原件;
4.领取失业保险金专用存折。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应接受街道劳动保障所对营业情况一年的跟踪考察。一年考察期满当月,申请人应将有效经营证明报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时将个人个人申报材料上报区经办机构。符合补贴条件的,各区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符合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于提出申请次月25日后到所在区领取补贴存单并到指定银行领取。
三、注意事项:
已享受过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原享受过在领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再次失业时,不再重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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