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补贴工作标准
发布时间:2009-03-20 文章作者: 发布人:马艳 访问次数:


    一、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本市户籍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补贴的申报程序:
    1.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再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同时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登记证》原件;
    (3)《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首次申领未办的可在街道办理)
    2.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核对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号、《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确认无误后登录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加注标识,并在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上加盖“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戳记。
    3.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在领失业人员进行网上审核,经确认已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领取条件的,于审核次月起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三、相关事项:
    1.在领失业人员领取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期间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人员,不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
    2.在领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办理参保手续,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当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核报。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人员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含25日)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缴费或未足额缴费造成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任,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人员因“未申领”而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停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人员自行承担。
    5.在领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再次参保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11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本人如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则自行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补贴的方式和标准:
    经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于审核次月起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