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和条件:
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当月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1.女性年满48周岁、男性年满58周岁;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10年;
3.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
二、标准及期限:
延长领取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额。延长领取期限从本人办理延长领取申请次月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办理程序:
1.由失业人员本人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延长领取申请手续,填写《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原件。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认为符合延长领取条件的,报市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核确认。
3.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在《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上做“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记载,并为其办理首次申领手续。延长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于办理延长领取审核的次月发放。
4.失业人员在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三个月应办理一次申领手续,因未申领停发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经确认符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待遇专用存折定期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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