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国有、集体企业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2.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市企业改制或兼并破产计划进行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事业单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人员;
4.仍未再就业的军烈属;
5.城镇就业困难人员:4045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
2.实现就业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三、申请程序:
1.符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携带《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三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2.社区服务站经初审并公示三天,核实无误后,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签署意见报街道劳动保障所;
3.街道劳动保障所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区劳动保障部门;
4.每年12月份在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进行年检。
四、管理内容:
指导社区做好领证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动态了解领证人员的就业状态及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享受什么政策,未享受政策原因等。指导失业人员就业,宣传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督促社区及时将跟踪服务情况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做到网、卡、人三统一。
五、台帐要求:
1.台帐名称:“《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申批表”。以领证人时间先后顺序按社区整理归档资料。
2.创业典型材料(自创建充分就业街道以来每年不少于两个典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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